特種化學品儲存管理
(一)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
1、隔離儲存
2、隔開儲存
3、分離儲存
(二)儲存場所的要求
儲存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,其耐火等級、層數、占地面積、安全疏散和防火距離,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。
(三)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
遇火、遇濕、遇潮能引起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,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、積水的建筑物中儲存。
(四)危險化學品庫房的養護
危險品入庫后,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,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、包裝破損、滲漏、穩定劑短缺等,應及時處理。
(五)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
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內容檢查驗收、登記,驗收內容包括數量、包裝及危險標志。經核對后方可入庫、出庫,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,不得入庫。
(六)廢棄物的處理
按化學危險品特性,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,不得任意拋棄、污染環境。